旅客购票后,丢失购票身份证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证件的,应到该有效身份证件的发证机构办理身份证明(含铁路临时身份乘车证明),凭身份证明进出站乘车。
(二)旅客在列车上、出站前丢失证件的,须先办理补票手续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列车核验席位使用正常的,开具电子客运记录(特殊情况可开具纸质客运记录);车站核验车票无出站检票记录的,开具客运记录。旅客应在乘车日期之日起30日内,凭该有效身份证件发证机构办理的身份证明和后补车票(如开具纸质客运记录,还应携带纸质客运记录),到列车的经停站退票窗口办理后补车票与原票乘车区间一致部分的退票手续。办理退票手续时,如核查丢失证件有出站记录的,后补车票不予退票;无出站记录的,办理退票时,不收退票费,已核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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